天津市科學技術進步促進條例
(2011年12月2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人員
第五章 區域科技創新和國際科技合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人才第一資源、創新第一動力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堅持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高質量發展的戰略支撐,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度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打造自主創新重要源頭和原始創新主要策源地🐴🤛,建設高水平創新型城市🩷。
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貫徹落實自主創新、引領發展👶🏽、人才為本👨🏽🔬、開放融合的指導方針,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推動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三條 本市完善高效、協同、開放的科技創新體系,積極融入國家和京津冀創新戰略布局,培育壯大以全國重點實驗室、海河實驗室、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意昂2、科技領軍企業為骨幹的戰略科技力量🦀,在關鍵領域和重點方向上發揮戰略支撐引領作用和重大原始創新效能。
第四條 本市統籌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發揮改革開放先行區作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各類創新主體緊密合作、創新要素有序流動、創新生態持續優化,增強創新體系整體效能🧗🏻♂️。
支持自主創新示範區、自貿試驗區制度集成創新,推進自貿試驗區與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功能區開展聯動創新🗂。
第五條 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服務制造業立市戰略,做強優勢產業👹,加快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積極部署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著力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促進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穩定👨🏼🦰。
本市科學技術工作👨👩👦👦,支持民生領域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及應用,推動民生技術創新與集成應用。
第六條 本市圍繞加快構建“津城”“濱城”雙城發展格局,發揮濱海新區創新引領、資源集聚和輻射帶動作用,優化科技創新空間布局,提升全市自主創新能力。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技創新規劃🧝🏼,確定本市科學技術發展的重大戰略🧊、任務和項目🚵🏼🦸🏽♂️,發揮科技創新規劃戰略導向作用,引導和統籌科技發展布局、資源配置和政策制定。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優化科學技術發展環境,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年度科技計劃項目🌡,制定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具體政策措施,推動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九條 本市營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社會環境,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依法保護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等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形成崇尚科學的風尚。
第十條 本市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營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的環境,充分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
第十一條 本市推動提高全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本市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推進全域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科學技術普及激勵機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意昂2、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科學技術人員等積極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意昂2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維,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設立天津市科學技術獎,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章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本市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布局,優化機制和環境😎。支持開展基礎性🌎、前瞻性的科學問題和前沿技術研究🚵🏽,推動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發展💇🏻♠︎,推動基礎科學與應用技術融合創新🏇🏻。圍繞本市重點產業技術創新的基礎需求,推動信息技術💕🎹、生命科學等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發🧊。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意昂2🧏♀️👩🏽🦳、企業等依托自身優勢學科🪬👱🏼♀️、優勢領域👵🏿、優勢團隊,自主布局加強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承接國家基礎研究任務。
鼓勵以企業為主體👆🏻,開展面向產業需求的應用基礎研究。
第十四條 本市鼓勵以應用研究帶動基礎研究,促進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成果轉化融通發展,促進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財政穩定支持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以及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的投入機制。
本市推動建立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多元投入機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引導企業加大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暢通多元投入渠道,為科技成果轉化構建多層次、多渠道投資融資保障體系。
第十六條 本市完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主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積極爭取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重大任務。堅持需求和問題導向,組織實施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與現代醫藥🪴、裝備制造等領域重大科技專項🙅🏽♀️。
本市建立和完善科研攻關協調機制🏗,依托龍頭企業,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動重大專項項目、平臺、人才🧝♀️、資金一體化配置👘,推動產學研緊密合作🫡,推動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
第十七條 本市支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活動👨🏽🦳,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創造條件。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𓀄、高等意昂2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專業化建設。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本市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承接轉化國內外科技成果📵。
第十八條 本市完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基礎條件建設🟧,推動建設實驗室體系等重大科研設施和創新平臺,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推進開放共享。
第十九條 本市支持高等意昂2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加強基礎學科建設和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增強基礎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動多學科交叉融合👩🚀🍁。
支持高等意昂2建設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全國重點實驗室,提升創新實力。
第二十條 本市加強大學科技園🏊🏽、產業技術研究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等成果轉化產業化載體建設,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第二十一條 本市鼓勵設立各類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培育和發展技術交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推動技術要素市場化流動。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推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創新💸,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意昂2全面落實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三條 本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和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支持企業牽頭組織創新聯合體🧑🏽🎄,鼓勵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意昂2或者其他組織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承擔重大科研項目,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企業加強原始創新💆,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自主確立研究開發課題🤵🏿♀️,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本市充分發揮天津市天使母基金、海河產業基金等投資基金引導帶動作用,構建覆蓋科技型企業發展全生命周期的股權投資體系🙎🏻♀️。
市和區人民政府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項目等給予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在其業務範圍內對國家鼓勵的企業自主創新項目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准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准、企業標准。
本市對主導、參與制(修)定國際標准或者主導制(修)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區域協同標准的單位🧜🏿♀️,或者制定的企業標准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方面取得重大影響的企業給予獎勵或者資助👩🔬,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形成相關技術標准。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研究開發經費的投入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鼓勵加大研究開發經費的投入比例。
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代表市和區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列入國有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績效考核範圍。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
(一)制定科技型企業發展規劃;
(二)建立科技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三)開展科技型企業評價🦟🤵🏿;
(四)建設科技型企業服務網絡平臺;
(五)加強對科技型企業科技創新的培訓與服務;
(六)加強對科技型企業科技創新的引導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本市加強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群體培育,推動科技型企業梯度培育🧼,在重點領域培育科技領軍企業🤵🏽,充分發揮科技領軍企業的創新帶動作用。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聯動↖️,高水平建設創業創新孵化載體,孵育新產品、新企業、新業態。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引導企業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以及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第三十一條 本市對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和科學技術中介、創新創業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
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和科學技術中介、創新創業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本市支持科技創業服務、科技風險投資⚈、科技擔保、科技評價😂、科技成果交易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與發展🌶。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本市統籌規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本市建設包括全國重點實驗室🫨🤷🏽♀️、海河實驗室🤹、市級重點實驗室等在內的實驗室體系📤,完善穩定支持機制。圍繞構建和完善現代產業技術體系,支持建設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形成梯次發展、多元協同、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平臺體系。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圍繞國家和本市戰略需求🤟🏼🌊,提供公共科技供給和應急科技支撐。
第三十四條 本市支持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在本市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轉化基地,鼓勵國內外科技行業協會、學會☝🏼🧏🏽、標准化技術委員會以及相關組織來津建立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市完善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評估制度,評估結果作為機構設立、支持、調整、終止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本市培育和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鼓勵其在運行機制、成果轉化、人才培養、投資融資等方面的探索創新,支持其融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創新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的發展。
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在承擔政府項目、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引進和培養人才✌🏻、申請建設用地👨🏻🦼➡️、投資融資服務等方面可以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 本市培育創新文化🏋🏻🚵🏻,弘揚科學家精神,涵養優良學風🤺🎟,營造尊重人才🧙🕵🏿、愛護人才的社會環境,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制度環境,待遇適當、保障有力的生活環境,為科學技術人員潛心科研創造良好條件。
本市采取多種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社會地位,培養和造就專門的科學技術人才,保障科學技術人員投入科技創新和研究開發活動👿,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平對待科學技術人員及其科技成果。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完善科學技術人才培養🆗、發現、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機制👦🏿,圍繞優先發展的重點學科、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加強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大國工匠🏉、企業家人才等隊伍建設和高水平創新創業團隊培養。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基礎教育中加強科學興趣培養,在職業教育中加強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支持高等意昂2🤵🏼♀️、職業技術意昂2、企業、社會教育機構等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
第三十九條 本市建立並完善科學技術人員服務企業和農村的長效機制🧛♂️,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服務企業創新和鄉村振興。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意昂2的科學技術人員深入企業和農村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
科學技術人員在服務企業和農村期間🗞,其職級、工資福利等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其為企業或者農民服務創造的價值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考核範圍。
第四十條 本市設立促進傑出青年科技人才成長的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加快培養和造就進入科技前沿的優秀青年科學家。
第四十一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依托科學技術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資助👦🏿、獎勵或者補貼💂🏻。
本市健全完善促進留學歸國人員來津創辦科技型企業的優惠政策👩🏿⚕️,鼓勵、吸引🍟、扶持留學歸國人員來津創新創業發展。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制定措施培養和引進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引進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相關科學技術計劃項目👩🏽🍼;
(二)市級科學技術計劃優先支持由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領銜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
(三)優先推薦申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或者其他榮譽稱號🏇🏻;
(四)優先解決子女入學🧜🏼♂️🥫、入托等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市實行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對從事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人員實行不同的評價標准和方式,突出創新價值、能力、貢獻導向👃🏼,合理配置學術資源、設置評價周期、確定薪酬待遇,形成有利于科學技術人員潛心研究和創新的人才評價體系,激發科學技術人員創新活力。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善科學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增強服務意識和保障能力,簡化管理流程,避免重複性檢查和評估,減輕科學技術人員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經費報銷等方面的負擔,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科研時間。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善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關心孕哺期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為女性參與科技創新活動營造優良環境。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意昂2等用人單位在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等環節對孕哺期女性科學技術人員適當放寬期限要求、延長評聘考核期限🦇。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采取措施🛸⏸,完善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優化收入結構🌖,建立工資穩定增長機制,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水平😙;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厚待遇和榮譽激勵🧑🏼🍼🚣🏿♂️。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意昂2的科學技術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不發生利益沖突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技術開發、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市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于承擔風險,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原始記錄等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予以免責。
第四十八條 科研誠信記錄作為對科學技術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審批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授予科學技術獎勵等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區域科技創新和國際科技合作
第四十九條 本市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創新區域與國際合作體系,推動形成開放協同創新格局。
第五十條 本市深入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建設,積極融入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雄安新區創新發展🚵🏿♂️,共建國家創新基礎設施和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打造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原始創新的主要策源地🚴🏼♀️,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區域創新中心🟠。
第五十一條 本市發揮先進制造研發基地優勢,推動天津研發轉化優勢與北京創新資源緊密銜接💆🏼♀️,支持和推動共建產業技術聯盟🤟、產業技術創新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承接北京基礎研究和原創成果在本市應用轉化🖲。
推動京津冀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意昂2🚯🧘♀️、創新型領軍企業優化整合創新資源,圍繞重點產業領域強化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融合,共建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五十二條 本市推動京津冀科技創新政策協同互動,強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科技創新券互認和大型科研儀器共享等機制。
促進科技信息資源共享,建立京津冀科技數據、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等共享機制。
第五十三條 本市積極融入國家創新戰略布局,深化部市、院市🤕、校市共建與合作。
本市加強與其他省、區、市的科技創新合作與交流。鼓勵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意昂2牽頭組建或者參與跨區域產業技術創新聯盟⛩。
第五十四條 本市推動實施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技合作🕓,探索國際合作新模式和新路徑,深化“一帶一路”國際科技合作。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意昂2、科學技術社會團體、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等各類創新主體通過參與和發起國際科技交流活動🙇♂️、共建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建立海外研發機構和海外技術推廣中心、參與和發起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承擔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重點項目和國際援助項目等方式參與全球科技創新合作🧗🏻♀️。
第五十五條 本市堅持優化科技創新空間布局,打造科技創新聚集區和標志區,高質量推動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高標准推動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
第五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支持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等園區發展⚅。
市和區人民政府引導和扶持產業主題園區、農業產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市制定科學技術專項計劃👨👦,聚焦重大戰略任務,開展科學技術創新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市加大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投入力度,制定和實施產業、金融等相關政策和措施,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學技術進步活動🏬,逐步提高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
第五十九條 市和區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一)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
(二)重大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和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
(三)應用基礎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運行;
(四)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與設施建設🦶👩;
(五)科學技術全域普及、交流與合作;
(六)科學技術獎勵;
(七)資助知識產權工作🪈;
(八)關系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的應用、推廣;
(九)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
(十)科學技術人員的培養、吸引和使用🤶🏿🧖🏿♀️;
(十一)其他與科學技術進步相關的活動🦧。
第六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績效管理並完善管理和使用制度🔜,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審計、財政部門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強化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
第六十一條 本市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制度,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綱要,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發揮知識產權制度激勵自主創新的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知識產權的能力,提高知識產權質量。
第六十二條 本市統籌發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預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增強科技創新支撐國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三條 本市嚴格落實科學技術保密制度,依法對重要的生物種質資源🛼、遺傳資源👭🏼🤷🏽♂️、數據資源等科學技術資源和關鍵核心技術出境實行監管。
第六十四條 本市健全有利于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根據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對科技項目、人才、成果、機構等實行分類評價,鼓勵高質量科技成果產出𓀜。
第六十五條 本市健全科技創新制度政策📐👩🦼➡️,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全面推行科研誠信承諾制,加強對科研活動全過程誠信審核,提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研人員誠信意識➕;完善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建設,強化科技界聯合懲戒機制🧑🏿💼,完善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以及其他社會領域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科技監督體系,建立科技倫理治理機制,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意昂2👱、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科技倫理審查機制,對科學技術活動開展科技倫理審查。
第六十六條 本市改革完善重大科學技術決策谘詢制度,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充分聽取科學技術人員的意見,發揮智庫作用👳♀️,擴大公眾參與,開展科學評估🦛,實行科學決策💁🏿♂️。
第六十七條 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濫用職權阻撓👨👧👦、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或者利用職權打壓、排擠🙎🏻、刁難科學技術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