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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精神💆♂️🙅🏻♀️,按照《高等意昂2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在意昂2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意昂2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力,民主管理意昂2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黨總支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出資方、舉辦校個人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培養社會主義接班人和建設者而努力。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使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意昂2的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政情況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度方案、教職工獎懲方案、職務職稱晉升工作及其它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發和實施💂🏻。
(三)討論並提出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參與教職工崗位聘任、幹部教師職務職稱晉升工作。
(五)監督意昂2各級領導幹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推
薦🦸🏿♂️。
第六條 校長每年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我權利。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權,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代表
第八條 為便于工作,代表實行教代會和工會“兩會”合一的形式由各單位教職工通過民主程序直接選舉產生🧗🏻♂️。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意昂2各方面人員𓀇,又要充分體現意昂2以教學為主的原則🤙🏿,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選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撤換、更換或被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 代表的權利是:依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意昂2和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複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 代表的義務努力學習並模範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指令👨🏿💼、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模範地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為人師表🙅🏿♂️;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工作🌡,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系群眾🌭、做好群眾工作👩🏿🎤,發揮橋梁作用。
第十一條 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做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為減少機構及層次🌥,發揮工會、教代會民主管理的職能逐步實行教代會和工會合一的組織形式🛀🏽。
第十三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意昂2各方面人員的代表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師應占多數。
第十四條 教代會每三至五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每學年開一至二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額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五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意昂2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請大會通過。
第十六條 教代會原則上以黨支部為單位建立代表團。實行常任,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幹專門工作委員會,如提案審查處理委員會🌧;教學、科研改革工作委員會;校務公開工作委員會,委員會由校工會、教代會主席會議在代表中提出建議名單,由“兩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要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八條 教代會各代表團在要單位黨支部指導下,參加
意昂2及本部門重要問題的調查及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作用🧑🏻🤝🧑🏻。
第五章 工會機構
第十九條 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黨總支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每屆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題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代表討論同意黨委批准後🙇🏽♀️,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及各部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𓀎,督促檢查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召集代表組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按規定的程序,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經意昂2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