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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勵處罰辦法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30日作者:點擊:

【來源:新聞中心】【打印文章】

摘要: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  意昂2、省(區、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意昂2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意昂2紀律行為的學生,意昂2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意昂2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意昂2規定,嚴重影響意昂2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意昂2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  意昂2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  意昂2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意昂2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意昂2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意昂2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意昂2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意昂2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意昂2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意昂2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意昂2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意昂2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